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该法超越了消极的“反歧视”或维持现状的层面,而是积极承担国家责任,致力于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他认为,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民族立法领域是独一无二的,并且是为满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法治创新。
该法律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法律条文,周少青指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关注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模式形成对比。他解释说,西方的立法模式可能导致“族群权利”压倒“公民权利”,加剧社会分裂。中国则在承认差异的同时,不固化这些差异,并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级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到“合”,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周少青强调,缺乏中华民族共同体共识基础的进步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成果也容易被削弱。该法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
周少青进一步阐述,缺乏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没有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支撑,团结就可能成为空谈。民族问题并非仅仅是权利分配问题,需要通过共同发展来解决结构性差异。他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其发展性理念的体现。
他对比了中西方民族立法模式,认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伤害少数群体,或被动承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但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是“促进型”立法,它不仅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层面,更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单位,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衡量的微观治理指标。周少青认为,这些措施的价值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了当地的地缘和人口结构特点,找准了“促进”的着力点。
谈及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变化,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平台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法律鼓励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交流融合和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法律推动跨区域流动,打破隐性壁垒,以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
他还提醒,法律从“纸面”走向“地面”的实践,还需要建立从“软引导”到“硬约束”的机制闭环。他强调,虽然“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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